反常因果歷程提到:其他風險(車禍或火災)的介入是屬於一般的生活風險,是每一個人本來就要自己承擔的風險,因此對於此一介入風險的實現不得歸責於先前的行為人。
但是...難道另一人基於主觀犯意的行為之介入,也被歸咎於其他風險嗎?也是被害者本來就要自己承擔的風險?
<2021/10/18>~★★★★~★★★★~...
累積因果關係之檢驗:(一)甲說條件理論:甲乙均符合條件理論公式,對A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甲乙的投毒行為,對彼此均為反常的因果歷程,不具有相當性。(二)乙說:條件理論:同上,成立。客觀歸責:具有「反常的因果歷程」,客觀上仍無法歸責。結論:不論依哪種檢驗方法,在條件理論均能成立,但均無法通過「相當因果關係」或「客觀歸責」之檢驗,故A的死亡結果無法歸責於甲或乙(不具有相當性),甲乙不成立既遂犯,僅成立未遂犯。
7 甲計畫毒殺 A,預計持用一倍劑量之 P 毒藥在 A 之午餐中下毒。未料於犯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