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76條
Ⅰ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Ⅱ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第177條
Ⅰ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Ⅱ【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7 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者為準無因管理,是指: (A)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