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信賴保護原則於授益行政處分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大於信賴利益者,授益行政處分仍得撤銷→§117 (B)因公益需要而撤銷授益行政處分,一律應給與受益人損失補償→§120無信賴不值得保護 (C)信賴保護原則不僅適用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法規之變更亦有適用→J525 (D)人民以詐欺、脅迫使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行政處分者,信賴不值得保護→§119
108 年 - 108 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五等法學大意#78951
答案:B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不及於行政法規之修正或廢止→J525及於 (B)法規因情勢變遷而停止適用,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J525 (C)因撤銷原處分致對於人民具...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不及於行政法規之修正或廢止→J525及於 (B)法規因情勢變遷而停止適用,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J525 (C)因撤銷原處分致對於人民具體損害,應採取補償措施→§120 (D)人民以詐欺方式,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信賴不值得保護→§119
106 年 - 移民四等-行政法概要#64199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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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7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