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行政規則之所以間接對外也產生規範效力,依通說所見,得以下列那一種原則作為論證..-阿摩線上測驗
2F Flora Chen 高三下 (2011/12/09)
此為「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對於相同事件應於相同處理方法,源自於行政程序法第6條平等原則之規定,即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一)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意義: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具有同一性之事件,應受合法「行政慣例」(或稱行政先例)之拘束,如無實質之正當理由,即應為相同之處理。 (二)適用要件: 1、須有行政慣例(行政先例)之存在。 2、行政慣例本身須合法。 3、須行政機關就該事件有決定餘地。 (三)行政機關依行政規則處理人民之行政事務時,行政規則因「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而產生「事實上之對外效力」(附屬的、間接的對外效力)。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如違反該已有行政慣例存在之行政規則,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得主張該處分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或平等原則(非違反行政規則),而提起行政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