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偶爾銷售商品產生的盈餘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之規定,營利所得係指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一時貿易之盈餘,指非營利事業組織之個人買賣商品而取得之盈餘,其計算準用本法關於計算營利所得額之規定。而應申報的營利所得額其計算方式,依財政部函釋,綜合所得稅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之單一純益率為百分之六。 該局籲請一般民眾若有一時買賣商品之所得時,應按銷貨收入的百分之六來計算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7 關小姐於今年共計獲得銷售直銷商品之一時貿易收入100,000 元,則依所得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