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憲法上基本國策之規定:...
對於B「基本國策規定為立法形成自由設立界限」,我的理解是:A都提到了,基本國策規定具有方針條款之性質,指引國家機關努力之方向,這等於是在明示立法者如果要制定法律,必須優先顧及基本國策有提到的項目。如果沒有基本國策這樣寫,立法委員本來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來決定什麼值得立法、哪個要優先立法;但既然憲法都寫出基本國策了,代表立法者即使有立法的行成自由,輕重緩急上就要考量到憲法。
△基本國策係規範國家整體發展的方向和原則。其內容蘊含著濃厚的意識型態和價值判斷,基本國策的效力,依學者見解有以下觀點:一.視為方針條款:基本國策中保有不少標準的宣示性質與期待性質的方針條款,來規定日後的發展方向。二.視為憲法委託:基本國策中-期待以立法手段達成者甚多,皆為「憲法委託」條款。三.視為制度性的保障:「制度性保障」乃是一個制度的成立與內容係受到憲法明文規定,或是由憲法的理念所可以衍生,而受到憲法的保障。在基本國策中具有此性質者亦多。四.視為公法權利:所謂「公法權利」是指人民由公法的法規獲得權利,而可類似私法權利一樣,享受該權利,且在受到侵犯時,得請求國家(法院)之保障,在無法律實踐這些亦可列入所謂的「社會基本權利」前,本於「依法行政」的行政權與「依法審判」的司法權,並無法肯定人民的請求權。例如憲法第152 條及第160 條第1 項,皆尚難認屬公法權利。
7 關於憲法上基本國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本國策規定具有方針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