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1.08 新修 考試院組織法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 已修改為
任期:4年
考試委員 已修改為
人數:7~9人
7.下列何種人員,憲法增修條文未明確規定其法定名額?(A)大法官(B)考試委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