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下列哪一個法律條文並未有徵收(含區段徵收)之相關規定? (A)水利法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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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3/04)
水利法 第 83 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其原為公有者 ,不得移轉為私有;其已為私有者,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未 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 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都市計畫法 第48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 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 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都市更新條例 第25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 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 ;其他法律另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