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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7.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多少罰鍰?
(A) 百分之一
(B) 百分之五
(C) 百分之十
(D) 百分之二十


答案:B
難度: 簡單
1F
Annie Chen 高一下 (2013/11/12)
稅捐稽徵法 第44條(違反給予或取得憑證之處罰)第一項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7.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應就其未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