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某甲持有我國認定之美國大學的學歷並修畢規定的中學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