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 ) 本票執票人因聲請支付命令而中斷時效,該支付命令自確定之日起,執票人對發票人之付款請求權,其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多久?
(A) 三年
(B) 五年
(C) 十年
(D) 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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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20), C(4), D(16), E(0) #1423928

詳解 (共 2 筆)

#5628578
民法第 137 條
1.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2.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3.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102年答案適用)
但民國104年7月以後,此答案要更改為三年
●民事訴訟法第520關於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7月1日刪除,依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已無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已不符合民法第 137 條第3項)
●本票之時效規定,依票據法第22條:「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即本票之時效為三年。故本票持票人在取得確定支付命令後,原本之3年之支票債權時效,重行起算也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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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5313
根據民法137條規定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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