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台上字2404號判決: ... 所述乃是因「偵查後」以致不能自訴,溢出原先之立法設計〈當時偵查後仍得自訴〉,所以判決使用類推適用。 民國89年以前的第323條為「自訴優先原則」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A:過失傷害為告乃,需提告訴
B: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其中過失致死乙非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
本題中,檢察官已開始偵查,依323第一項但書,乙本得就過失傷害提起自訴,但實務上基於公訴優先原則之法理,認為應類推適用319條二項,故不得自訴(過失致死)部分係較重之罪,此時乙亦不得再自訴。
<是類推適用或直接適用319條二項,補習班老師的說法是看檢察官開始偵查了沒,併予說明>
C:為同一案件(裁判上一罪)>>函請併辦
D:告乃罪
E:一罪僅有一刑罰權,如果再給一個不受理判決會違反一訴一判,故不受理部分於理由說明。
70 胖打 甲駕駛不慎,撞倒乙黃綠紅 所駕後載 丙黎勁雷 之機車,致 黃綠紅受傷送醫,黎勁雷 當場死亡,經檢察官相驗丙後開始偵查。 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開始偵查後, 黃綠紅乙仍得向檢察官告訴 胖打甲 犯過失傷害罪嫌
(D) 如檢察官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後,因 黃綠紅乙未向檢察官告訴,法院對甲過失傷害乙部分不得審判
70甲駕駛不慎,撞倒乙所駕後載丙之機車,致乙受傷送醫,丙當場死亡,經檢察官相驗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