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A 律師在其名片上印有學經歷,其中有二個經歷是現兼任臺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以及財政部訴願
委員會委員。A 律師在名片上印有這樣的經歷有無違反現行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A)只要 A 律師確實現在有兼任該些委員就不會違反,否則就有違反
(B)只要 A 律師注意,兼任該些委員所處理的案件都有踐行利益衝突迴避程序,就不會違反
(C)有違反,律師現在兼任公務機關之職務,不得在名片上顯示
(D)有違反,依照現行規範,律師只能在名片上列出學歷,不能夠列出任何經歷
(A)只要 A 律師確實現在有兼任該些委員就不會違反,仍有違反 (B)只要 A 律師注意,兼任該些委員所處理的案件都有踐行利益衝突迴避程序,仍會違反 (C)有違反,律師現在兼任公務機關之職務,不得在名片上顯示(律師法31) (D)有違反,依照現行規範,律師只能在名片上列出學歷,能夠列出任何經歷(除公務員相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