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有追索權及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係屬授信業務,授信對象為應收帳款讓與者即賣方,相關規定如下: 一、會計處理規定:以短期放款-應收帳款融資科目處理。 二、備抵呆帳提列規定:以融資餘額為基準,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 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提列備抵呆帳。 三、逾期放款之列報規定: (一)有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比照一般放款,於帳款逾期三個月,向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列報為賣方之逾期放款。 (二)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業務: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由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保險公司保 證者,俟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保險公司確定不理賠之日起三個月內,列報逾期放款 。其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如係因買方之原因造成逾期,於帳款轉銷時將買方 資料填報聯徵中心建檔並予揭露供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如因賣方之原因造成逾期 ,則於帳款轉銷時列報為賣方之逾期放款。
70.依主管機關規定,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由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保險公司保證者,俟應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