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欲通知告訴人到場說明,應使用: (A)通知到案函 (..-阿摩線上測驗
1F 花侍 大一下 (2017/06/12)
刑事訴訟法 第 71-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第 196-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 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 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 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