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 高一上 (2014/11/23) (A)(警察職權行使法)為查證人民身分,或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警方有權攔停並要求駕駛人進行酒測。(大法官解釋第535號)當民眾被攔檢時,民眾有權要求警方:(1)出示警方的證件(2)告知臨檢的理由(3)作成書面的處分書。另外,如果警方有以下的行為,民眾有權拒絕配合臨檢:(1)未說明可疑事由、民眾已經違法或即將違法事由,卻逕行實施臨檢(2)沒有設置臨檢站,或者臨檢站沒有設置明顯的告示牌(3)不是為了查明民眾的身分.....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