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 30 條期貨結算機構對結算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應課以違約金,
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結算機構所為結算、交割;
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除名:一、違反法令或經本會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二、違反期貨結算機構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三、結算、交割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依前項規定對結算會員予以除名者,應申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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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臺灣期貨交易所之結算會員有下列何情事時,期貨交易所得終止其結算交割契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