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倫理規範
第十二條
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
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
二、支付介紹人報酬。
三、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為之。
四、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72 律師宣傳業務之下列方式,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 (A)保證勝訴,敗訴退費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