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5 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
等。
簡任→10~14職等薦任→6~9職等委任→1~5職等
72.公務人員的職等總共為:(A)一至四職等(B)一至十四職等(C)一至十職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