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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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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個人對公職人員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總額,可計算為列舉扣除額 的上限為:
(A)2 萬元
(B)20 萬元
(C)30 萬元
(D)100 萬元
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
93 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稅務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6660
答案:
A
難度:
非常困難
0.133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chuchu
大一下 (2014/06/26)
???
檢舉
2F
yvonne620717
高三上 (2014/11/21)
第45條之4(個人競選經費之列入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個人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候選人接受競選經費捐贈之總額,不得超過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之競選經費最高限額。
個人對於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
檢舉
3F
米開朗基羅
大二下 (2019/12/15)
2萬也太少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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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個人對公職人員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總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