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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73 我國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幾職等?
(A)十職等
(B)十一職等
(C)十二職等
(D)十三職等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邱佩玲 國二上 (2010/11/10)
根據地制法第56條規定,本題答案應修正為D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 ,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 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 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 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 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Mizu Nashi 高二下 (2010/11/17)

答案有誤

4F
Emily Shih 高一上 (2010/11/30)

正確答案是D

73 我國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