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所稱法院,分為三級: 第一級法院─地方法院:先經地方法院審理為第一審。 第二級法院─高等法院:對地方法院之裁判有所不服,得向高等法院上 訴或抗告請求再審,為第二審。 第三級法院─最高法院:對高等法院之裁判有所不服,得向最高法院上 訴或抗告請求再審理,為第三審。
7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程序,係由下列何者管轄? (A)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