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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3.支票未記載付款地者,其效力如何?
(A)無效
(B)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C)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付款地
(D)以票據交換所為付款地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殺人魔王 小五上 (2018/04/26)
請參照票據法125條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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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relita0322 國三下 (2017/11/19)

☆☆☆票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任一欠缺則票據無效。)

匯票,本票:①發票人簽名②表明票據種類文字③特定金額④發票年月日⑤無條件支付文字

支票:①~⑤項+⑥付款人⑦付款地

3F
yoon 高二上 (2020/05/27)
票據法第125條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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