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國大陸《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於旅行社存在違反規定行為的,旅遊者有權在行程結束後30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74 小珊、小美、阿瑛三位姐妹淘,利用年休假相約參加「北京 5 日團」,行程第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