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B5,不僅是基於處分權主義,審判範圍由當事人決定,法院不可任意增減外另外還要記得請求權消滅時效的效力是對方取得抗辯權,不是權利消滅,既然權利還存在,法院當然沒有理由駁回原告之訴
74 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