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4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項訴訟程序之設立,有助於同時兼顧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及貫徹程序權保障之要求
(B)適用此項訴訟程序所得之確定判決,對於既判力主觀範圍之大小不生影響
(C)凡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利益影響者,均得起訴請求撤銷該判決對自己不利益之部分
(D)於確定判決發生對世效之情形,不得依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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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哩 小五下 (2019/05/29)
民事訴訟法第 507-1 條有法律上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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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7/19)

(A)此項訴訟程序之設立,有助於同時兼顧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及貫徹程序權保障之要求(參民訴法507-1) 
(B)適用此項訴訟程序所得之確定判決,對於既判力主觀範圍之大小影響(參民訴法507-4) 

(C)凡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利益影響者,須非因歸責於己事由,而未受事前程序保障,得起訴請求撤銷該判決對自己不利益之部分(參民訴法507-1) 

(D)於確定判決發生對世效之情形,依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參民訴法507-1~507-5、家事法48) 

3F
國一上 (2020/04/24)

(A)之敘述為民訴法507-1立法理由。

4F
Ommmmm 高三上 (2021/09/02)

(A)此項訴訟程序之設立,有助於同時兼顧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及貫徹程序權保障之要求



(B)適用此項訴訟程序所得之確定判決,對於既判力主觀範圍之大小不生影響

第 507-4 條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C)凡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利益影響者,均得起訴請求撤銷該判決對自己不利益之部分

第 507-1 條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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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項訴訟程序之設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