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5」止(子)登科
74.甲執有乙簽發之記名支票,甲於前往銀行兌現途中遺失,甲立即向銀行為止付通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