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依大學法規定,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必須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多少比例以上請求? ..-阿摩線上測驗
1F Lynn 高二下 (2013/10/30)
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 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 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 ,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 二為原則,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 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