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涉民法§24規定: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本題乙將甲銀行之 1 萬美金「匯入」其在 B 國留學的長子丙的戶頭因此B為利益之受領地,依B國法
這題有陷阱:該行為可以同時該當不當得利亦可該當以網路而為的侵權行為,但本件訴之聲明為「甲銀行於丙返國後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返還 1 萬美金」,故應該適用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規定
75 我國籍人乙於我國入侵 A 國籍甲銀行的網路系統,將甲銀行之 1 萬美金匯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