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45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75.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除另有特約外,應自發票日起多久內為承兌之提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