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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76.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在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有些人員是應該參加,有些人員則是規定為「得」 參加。請問下列哪種人員被定位為必要時「得」參加者:
(A)學生
(B)教師
(C)家長
(D)相關人員。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Candy Lu 國三下 (2011/06/21)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 必要時,學生.....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5F
surplusyu 小五上 (2014/06/06)
依題幹「有些人員是應該參加,有些人員則是規定為「得」 參加」
依題意即為選擇→不一定要參加者


16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6/02/14)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 、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 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 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17F
黃心怡 大四上 (2018/02/27)

請教如何分辨"ㄉㄜˊ",還是"ㄉㄟˇ"呢?


76.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在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有些人員是應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