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後,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行使彈劾權部分,已移轉專屬於立法院。
參考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第10項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7條第1項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76.經過多次修憲之後,監察院不再行使下列那些權力?(A)糾舉權與糾正權(B)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