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91年公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標準」中規定:「聽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辨識有困難者;其鑑定基準如下:1.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指的是優耳對500、1000、2000赫三個頻率)聽覺達二十五分貝以上者。2.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時,由聽力檢查師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聽覺障礙的鑑定流程
聽覺障礙的認定以醫師的診斷為依據:身心障礙手冊取得的標準為優耳聽力損失在55分貝以上者;而特殊教育的受教資格為優耳聽力損失在20分貝以上者,且特別指出是語音頻率(500、1000、2000赫)的損失
76.聽力損失在多少分貝以下的,仍屬常態範圍? (A) 25 分貝 (B) 4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