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陳職能治療師開立的精神復健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法令規定個案的紀錄應該如何處理?
(A)交由承接該精神復健機構的負責人,必須保存十年
(B)原機構無承接者,陳職能治療師至少應繼續保存三年以上,始得銷燬
(C)原機構無承接者,陳職能治療師至少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燬
(D)交由承接該精神復健機構的負責人保存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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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5), C(110), D(20), E(0) #357830

詳解 (共 2 筆)

#4816132

(A)(D)

醫療法第70條:

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B)(C)

同樣第70條:

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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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9381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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