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5.小黃負責經辦民間拖吊場執行違規停車車輛移置的委外招標業務,而拖吊公司 負責人小龍,為了取得標案相關內容以利投標,多次招待小黃喝花酒,小黃亦 將自己職務上知悉之建議底價、投標公司家數等資訊告訴小龍,請問小黃之行 為成立何罪?
(A)可能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B)可能成立違背職務收受 不正利益罪
(C)可能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D)可能成立不違背職務收 受不正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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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2), B(3342), C(58), D(78), E(0) #2050453

詳解 (共 1 筆)

#3543758

按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793號判決意旨,「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而言(本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三六九號判例參照)。又上開不正利益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諸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款待盛筵、介紹職位等亦均屬之,但如行為人所交付者,係得以金錢計價之有體財物,即屬賄賂,而非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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