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甲(住彰化縣)於民國 99 年 4 月 5 日以乙(住新竹市)為被告向新竹..-阿摩線上測驗
2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14)
民事訴訟法 前後訴訟 (B)乙所提之後訴訟(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係在前訴訴訟繫屬中所為,且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與前訴訟之內容可以代用之判決,雖其原告不同,但當事人相同, 故乙所提之後訴訟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 77 (住彰化縣甲)於民國 99 年 4 月 5 日以(住新竹市乙)為被告向新竹地方法院起訴(以下簡稱 前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30 萬元: 甲-->乙訴訟標的30萬元 主張其駕車於 99 年 2 月 14 日在臺中市遭乙所駕大貨車撞及,致車輛受損等語。乙在 99 月 4 月 6 日(甲之起訴狀送達乙之前)將其住所遷往苗栗縣居住,並於 99 年 5 月 3 日以甲為被告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訴請確認其與甲間關於甲主張前開交通事故所生 30 萬元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以下簡稱 後訴訟)。於法院審理前訴訟中,甲將其主張債權讓與給丙,並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