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46
77.協助精神病患就業服務時,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對於一家私營事業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