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76 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 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刑法
第 76 條(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之效力如何? (A)自始無效 (B)失其效力 (C)視為無效 (D)效力中止
93 年 - [法學大意] 9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人事)初等#3178
答案:B
有關緩刑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須犯最重本刑有期徒刑 5 年以下、拘役或罰金之罪→§74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B)須 3 年內未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74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有關緩刑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須犯最重本刑有期徒刑 5 年以下、拘役或罰金之罪→§74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B)須 3 年內未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74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C)緩刑期滿後 5 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仍成立累犯→§76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D)法院為緩刑宣告時,可併命犯罪行為人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
108司法四等 - 刑法概要#78552
答案:D
第 47 條(累犯)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C)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關於緩刑之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得宣告緩刑→§74。 (B)受緩刑宣告時,得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74。 (C)緩刑之效力既及於主刑,也及於從刑→§74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D)緩刑期滿,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76。
102年調查人員、國家安全情報人員(三等) 法學緒論#11005
答案:C
第 74 條(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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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怎麼樣才能緩刑?緩刑期滿後,還會有前科嗎?
A:緩刑之要件規定在刑法第74條,係指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1)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2)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至於緩刑期滿後,依刑法第76條規定,若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也就是說,視為從來沒受到刑之宣告,因此,不會有前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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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里幹事用這招私吞「駐里事務費」共犯檢舉全曝光
2020-09-20 聯合報 / 記者林伯驊/高雄即時報導
高雄三民區的里幹事余姓女子,遭控4年前起涉利用商家的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從每月4000元額度的「駐里事務費」詐領公款,直到曾協助拿收據的蕭姓友人前往自首並檢舉,才讓全案曝光。高雄高分院二審認定她共詐7次得手2萬2000元,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1年10個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宣告緩刑5年。仍可上訴。
77.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之效力如何?(A)自始無效(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