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7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得標廠商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A)所交之工程標的不符契約規定
(B)廠商所施作之工法不符契約規定
(C)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D)所使用之材料不符契約規定要求減價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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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 C(70), D(8), E(0) #3553656

詳解 (共 1 筆)

#6682387
題目解析 題目中提到777契約約定的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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