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8依通說,下列何者不可稱為法律上之物:
(A)放射線
(B)瓦斯氣
(C)磚瓦
(D)太空中之日、月、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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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 B(44), C(54), D(3784), E(0) #779913
統計: A(279), B(44), C(54), D(3784), E(0) #779913
詳解 (共 3 筆)
#1353502
法律上的「物」,指的是除了人以外,人力所能支配,並能滿足人類生活需要之有體物及自然力或有體物。所以即便沒有形體,像是各種能源或氣體都屬之。基於對人性尊嚴的重視,原則上人之身體不可以當作被權利支配的對象,所以不是法律上的「物」。例外已分離之身體一部,像是血液、頭髮、義肢是物,反之假牙、義肢、鋼釘與人體結合,就不是物了。遺骸之處分在不違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以當作物,例如捐贈醫學院做大體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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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物」與自然科學的物不一樣,要在法律規範內發生作用,必須限於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滿足人類生活需要,所以一粒米,在社會觀念上,價值微小,不會把它當作重要獨立的權利客體,不會發生權義變化。戀人答應將月亮星星摘下來送給對方,這些月亮星星同樣也不是法律上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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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178
為什麼麼A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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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5811
超好笑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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