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11條
1.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布幕、窗簾、展示用廣告版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2.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3.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肪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78.消防法中有關防焰物品之使用規定 ,地面樓層達幾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