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發票人簽發本票予當舖,再由當舖讓與執票人,就執票人與發票人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票人對發票人與當鋪之借款事實不知情,且不知本票所擔保之借款並未交付,其為善意並已支付相當對價於當鋪,
發票人得以本票之原因關係對抗執票人
(B)執票人對發票人與當鋪借款事實不知情,且不知本票所擔保之借款並未交付,其為善意並已支付相當對價於當鋪,發
票人得扣除該相當對價後,給付餘額於執票人
(C)執票人對發票人與當鋪之借款事實完全知情,且明知本票所擔保之借款並未交付,執票人屬惡意取得票據
(D)執票人對發票人與當鋪借款事實完全知情,且明知本票所擔保之借款並未交付,發票人不得以本票之原因關係對抗執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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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屬於票據無因性,不問其原因票據仍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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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除非因方式欠缺而無效以外,善意取得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