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申請借款
78.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多久期間以上,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申請借款?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