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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臺灣土地銀行_五職等一般金融人員及八職等大中華地區法遵人員甄試試題:(1)會計學概要(2)貨幣銀行學概要(3)票據法概要#100717 | 科目:綜合科目-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臺灣土地銀行_五職等一般金融人員及八職等大中華地區法遵人員甄試試題:(1)會計學概要(2)貨幣銀行學概要(3)票據法概要#100717

年份:106年

科目:綜合科目-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

78. 丙簽發本票一紙予丁,發票地記載為台北市,但未記載付款地,則付款地如何認定?
(A)該本票無效
(B)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C)以受款人之住所為付款地
(D)以中央政府所在地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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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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