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2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通姦罪是否除罪化之問題,下列何者為正確?
(A)性行為自主為憲法保障人格權之重要內容,但因不得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故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B)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刑罰手段處罰通姦者之規定,應於兩年內予以廢止或修正,以符解釋要旨
(C)考諸社會風氣與通姦罪除罪化之世界潮流趨勢,我國現有以刑罰手段達到預防通姦之規定,已喪失其預期功效
(D)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因而對通姦者予以刑法論處,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有所違背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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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5), B(120), C(138), D(292), E(141) #782522
統計: A(1675), B(120), C(138), D(292), E(141) #782522
詳解 (共 9 筆)
#2956088
釋字第 554 號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通姦、相姦者處以罪刑,是否違憲?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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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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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1017
大法官釋憲791
通姦罪無罪 立即失效
通姦罪無罪 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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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7012
-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B);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 2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C D),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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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936
D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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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7265
未來如果除罪化,那C、D就極有可能是除罪的理由了
端看要不要大法官"現在"要不要除罪而已
認為要,就往可以的方向解釋
認為不要,就往不能的方向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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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8481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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