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甲簽發本票壹紙交給乙,作為向乙購買汽車支付價金之用,但甲在該本票上附註「須俟乙交付之汽車經驗收合格後,甲始負擔本本票之付款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本票有效,條件視為無記載
(B)該本票有效,但條件得撤銷
(C)於乙尚未交付汽車前,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票款
(D)該本票為無效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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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21), C(19), D(277), E(0) #935138
統計: A(102), B(21), C(19), D(277), E(0) #935138
詳解 (共 5 筆)
#1386401
三種票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都有《無條件》支付(2、3、4條)。而對於票據《附條件之背書》其《條件視為無記載》(36條);《附條件的承兌》則是《視為承兌之拒絕》,但仍應依條件負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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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7229
發票應為無條件支付,故票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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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4235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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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156
請問有人知道相關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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