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個營業日 :O
有關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時程,原規定自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調查局申報。本次修正參照國際做法及FATF標準,要求對於符合監控型態者,應儘速完成檢視。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要求應於簽報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79.金融機構自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應簽報何人核定後,立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