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關於「因數、倍數、公因數、質數、合數、質因數、互質」,五位實習教師提出不同的說法:
甲:0 不是質數,所以 0 是合數。
乙:所有奇數都是質數。
丙:所有的合數都可以表示成質因數的乘積。
丁:互質的兩數都是質數,兩相異質數必互質。
戊:兩數的最大公因數必為此二數的公因數之倍數。
哪些實習教師的說法正確?
(A)只有戊
(B)只有丙和戊
(C)只有甲、丙和戊
(D)只有甲、丙、丁和戊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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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0 不是質數,所以 0 是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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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0 不是質數,所以 0 是合數。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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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數:除了1和其本身外具有其他正因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