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起訴有下列何種情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受訴法院應不命補正而以裁定駁回之? ..-阿摩線上測驗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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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陳桑妮 小五上 (2020/07/14)
96年身障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3252
下列民事訴訟要件之欠缺,何者屬於不能補正而應立即裁定駁回?
(A)原告無訴訟能力
(B)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C)原告未繳裁判費
(D)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復提起同一之訴
答案依然是同一個,所以記這個就好。
但是249的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不也是裁定駁回起訴嗎?
受訴法院於言詞辯論時,始發現該訴訟案件之被告早已經於起訴前死亡。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裁定停止訴訟 (B)裁定駁回起訴 (C)以無理由判決駁回起訴 (D)裁定由繼承人為承接訴訟 家事事件法: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
12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7/03)
(A) 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B) 起訴不合程式
(C) 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D)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復提起同一之訴--第 263 條 第 249 條 1.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