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種行為,訴訟代理人可不經特別委任為之? (A)訴訟標的之捨棄 (B..-阿摩線上測驗
2F reiva76103125 國一上 (2015/01/09)
課本上寫說:凡訴訟上應為或得為之行為,均在「一切訴訟行為」範圍內,除事件本身行為,如「起訴、收受送達、言詞辯論、提出準備書狀、聲明證據外,均在普通權限之訴訟代理人法定權限範圍之內...表示「聲明證據」不在範圍內呀,為何題目的答案是它呢?跪求解惑,謝謝^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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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28)
(A)訴訟標的之捨棄(X;須特別委任)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 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